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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載具使用管理

臺中市立爽文國民中學 學校學習載具使用與管理注意事項

一、依據
(一) 教育部「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
(二) 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三)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2年1月12日中市教課字第1120003602號函。
二、目的
為鼓勵教師將學習載具融入教學,創新課程並活化課堂氣氛,讓學生得在安全並有規範的環境
下正確使用學習載具以提升學習興趣及學習成效。
三、借用原則
(一) 本校以教務處為保管單位,規劃校內設備保管借用流程,設備如有維護、使用或借用等相
關問題得主動協助或請求相關處室與人員共同處理。
(二) 借用設備包含學習載具及行動充電車,以班級借用並以當日歸還為原則,使用前後須與保
管人進行點收及確認登記。
(三) 設備借用應提前向保管單位進行登記,除特殊情況否則應以校內課程教學優先使用
(四) 借用人應善盡設備保管責任,不得自行拆裝及更改任何硬體(含周邊設備),亦不得變更系

統原始設定。
(五) 設備倘有毀損或滅失情形應立即通知保管單位及財管單位,並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
治條例」、「臺中市市有財產產及管理作業要點」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公
有財物注意事項」規定處理,如係可歸責於使(借)用人之毀損、滅失,學校得依法請求賠
償(以賠償原設備為原則;如賠償原設備有困難者,得以功能不低於原借用設備之新品設
備取代或賠償原設備之價款)。
(六) 如學生因學校停課而須借用學習載具設備,請另依「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因應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COVID-19)學生居家學習上網設備借用注意事項」規定提出借用。
四、使用原則
(一) 學習載具主要應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自主學習用途,禁止使用於非學習活動及違法行為,
使用人如為學生時應受教師監督規範,並禁止使用其他各項加值付費功能(如產生相關費
用,由使用人負擔)。
(二) 師生使用學習載具之個人資料應自行備份;使用完畢後,應自行刪除個人檔案以免遭其他
人使用,另使用資料如有毀損或遺失,保管單位不負相關責任,使用人不得請求修復及賠
償。
(三) 使用時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資通安全管理法、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臺灣學術網路使
用規範及國際網際網路規範等相關規定,如因不當使用造成設備損害或不法侵害他人權
益,倘致生相關損失或損害,應負相關賠償責任。

五、本注意事項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並公告於學校網站,其修正時亦同。
附註: 112 年 2 月 10 日經校務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