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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爽文國民中學114學年度新生總量管制措施

發佈者 : 組長

臺中市立爽文國民中學114學年度新生總量管制措施

壹、依據
    
一、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

     二、中華民國113年08月23日中市教中字第1130072895號函。

貳、學區範圍

里名

鄰別

備註

永隆里

全部

樹王里

全部

新里里

11、12、13、17、26、27、28鄰

參、總量管制措施要點

一、進行資格審查

1、公告本校「總量管制措施」,發函通知本校學區所屬各國小及全市小學。

    2、依各國小提供新生名冊寄發新生入學審查通知。

    3、學生資格審查重點以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之學齡學生,為入學分發報到之通知對
       象。

    4、學生入學資格審查時,繳交新生設籍於學區內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應提供位於學區內之「戶口名簿(含記事欄)」及「房屋所有權狀或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上述證明文件均需提供正本及影本進行審查,正本於驗畢後歸還,影本由學校留存。

    5、經本校審查通過之學生發予入學通知,新生持入學通知單,到校辦理報到手續,如

       逾期未辦理報到,視同放棄入學。

6新生分發入學作業依資格審查入學順位通知報到至額滿為止

      (1)第一順位

       a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之自有住宅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持有房屋所有

         權狀房屋稅單或公家宿舍配住證明者

        b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無自有住宅檢具法院公

           證之租賃契約。

      (2)第二順位

 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無自有住宅,亦無法檢具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且兄姐目前就讀爽文國中七、八年級繳交兄姐與新生同一戶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第三順位

 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無自有住宅,亦無法檢具法院
公證之租賃契約,於尚未額滿時
則依學生之設籍日期先後排序入學  

7、若參加資格審查學生數已達額滿人數,則依學生順位及學生遷入學區內最後設籍日先

   後順序排序,發放報到通知。

    8、依學生順位及學生遷入學區戶籍最後設籍日先後順序排序,滿額人數後之學生將列備 

       取順位。入學報到截止後,如有公布錄取而未報到之學生,經學校勸導確認後,仍未報

       到之缺額,得依備取順位遞補。

    9、新生未參加入學審查、報到作業,視同放棄入學。

二、進行轉介作業

    因名額限制未錄取者,依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第四條辦理轉
    介作業。

1、學校進行家庭訪問,如發現已遷居學區外、空戶或學生未實際居住,應即勸導辦理戶籍遷移或轉往居住地之校就讀。

2、協調警察機關於戶口查察時,發現虛報遷入時,即填報戶口查察通報單,通報戶政事務所處理,以避免未實際居住及寄居等情形。

3、入學新生由學校依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經排除寄居後,其餘由原校協調免遷戶籍轉介至鄰近之學校就讀,被轉介之學校如未滿額不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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