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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有關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及其委外單位社工、相關人員到校進行目睹家庭暴力之未成年子女服務案,請依說明段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暨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115年5月15日「臺中市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處遇服務115年第1次網絡聯繫會議」決議辦理。
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0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另同法第104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或其他有關之人違反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三、 為辦理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處遇,倘遇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或其委外單位社工、相關人員需進行到校服務與訪視時,務請依規協助配合辦理。
四、 社工或相關單位人員到校時皆需出具識別證,貴校倘對來訪人員身分有疑慮,可電洽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中心承辦窗口(電話:04-22289111分機38961)協助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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