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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為維護學生之消費權益及赴國外留遊學之安全相關注意事項

轉知:教育部為維護學生之消費權益及赴國外留遊學之安全,請確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2月1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0013214B號函辦理。
二、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規定,旅行業業務範圍不包括留遊學業務,又依「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4點規定,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包括課程研修及課程活動,其中課程活動應由遊學服務業者委託旅行社辦理,合先敘明。
三、 請貴校於辦理校內學生海外留遊學動時,務必尋求合格之留遊學服務業者辦理,以維護學生之消費權益與保障赴國外留遊學之安全,相關規範請依本局113年8月1日中市教高字第1130062748號函(諒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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