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騒擾防治宣導
一、任何未經對方同意之肢體接觸、靠近或觸碰,如使對方感到不適或造成心理壓力者,均應避免。
二、言語、文字、圖像、動作或其他帶有性暗示、性意味或涉及性別刻板印象之行為,均可能構成性騷擾。
三、性騷擾防治不因職稱高低、資歷深淺或關係親疏而有所差別行為一旦涉及不當,應依法啟動處理機制,並即時提供必要之協助與保護措施,以確保當事人權益。
四、性騒擾事件,非屬適用性平法及性工法者,適用性騒法。
五、申訴期限及申訴單位:
一般性騒擾:知悉2年內,逾5年不得提出。
權勢性騒擾:知悉3年年,逾7年不得提出。
申訴單位:人事室、總務處(工友及行政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