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校「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委員名單及相關規定

本校「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委員名單及相關規定公告如下 :
一、 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民國114年11月19日中市教人字第1140109006號函略以,訂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機關機構學校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下稱本要點),並溯自114年10月31日生效,合先敘明。
二、查本要點第二點略以,(一)員工:指各機關公務人員、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專任運動教練、聘僱人員、約用人員、業務助理、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及其他依規定進用之契約人員。
本要點第三點略以,各機關應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置委員五至二十三人,由副首長、幕僚長、首長指定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其中相關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如委員於任期中因故不克繼續擔任委員,新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之任期屆滿為止。
本要點第六點略以,各機關應於接獲職場霸凌申訴之日起十日內,召開防護委員會或其他安衛組織會議,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受理者,應於書面通知內敘明理由,並副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114年7月1日公保字第1141060146號函略以,考量服務於「營建工程業」(中央、地方各工程局)、「教育業」(各公立學校)、「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各公立醫療院所)、「運輸及倉儲業」(公營事業交通事業機構)、「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各公立圖書館、博物館)等機關(構),及前經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公共行政業特定事業或工作場所(如廢水處理場、實驗室等)(以下簡稱5類機關)之公務人員,目前已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有關安全衛生防護之全部規定,惟職安法有關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處理程序等尚無明文規定,安衛辦法修正施行後,相關人員適(準)用情形如下:各機關所屬公務人員提出之職場霸凌申訴,應由服務機關所設防護委員會負責受理;各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參考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等主管機關現有人才庫(如教育部校園霸凌人才庫、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調查專業人才庫、衛生福利部性騷擾案件調查專業人才庫、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或其他由各主管機關自行建置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學者專家人才庫,選擇遴聘適合之學者專家。防護委員會須於職場霸凌事件處理階段負責決定是否受理申訴、組成調查小組及為職場霸凌成立與否之決定,是上開安全衛生組織之組成仍應符合安衛辦法第5條第1項所定組成人數及一定比例之外部性,其未符合者,於接獲職場霸凌申訴案件後應即補足委員人數,或必要時另組防護委員會(或其他性質相同且符合上揭委員人數比例之委員會)專責處理職場霸凌事件成立與否之決定事宜。另各機關依安衛辦法第44條及第45條規定,應對所屬機關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事宜實施定期抽查(每年至少1次)及專案抽查,其所屬機關如為前開5類機關者,該等機關僅需報送職場霸凌相關統計資料(即毋須彙整5類機關其他安衛措施執行情形)。
三、 本校114年度防護委員會委員名單如下,由周主任○新擔任召集人,教師會理事長王○民、人事主任洪○黛及外聘學者專家呂O修委員與彭O燕委員(教育部校園霸凌人才庫名單)共計5人擔任委員(男性委員2人、女性委員3人,符合任一性別不得低於1/3),任期兩年,連聘得連任;如委員於任期中因故不克繼續擔任委員,新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之任期屆滿為止(任期自114年12月11日起至116年12月10日止。)
四、本校受理職場霸凌事件申訴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4)24067545 轉218(人事室)
傳真:(04)24067543
電子信箱:swjhpe01@swjh.tc.edu.tw
五、檢附「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機關機構學校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如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