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獎勵表揚申請注意事項如下,並請詳閱申請說明及參考說明:
(一)表揚對象:擔任本市各類別志願服務志工,服務時數達2,000、4,000、7,000小時以上者。
(二)服務時數認計:自90年1月22日起算至113年5月31日止。
(三)應備文件(檢附申請紙本資料正本各1份,以A4規格,標楷體繕打)
1、申請獎勵推薦表〈務必志工本人簽名(章)〉。
2、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請參考下列說明:
(1)申請三等徽章之志工請向各運用單位申請於該單位服務之所有時數之績效證明書。
(2)申請一等徽章、二等徽章之志工,績效證明書可採下列方式擇一開立:
甲、開立所有申請服務時數之績效證明書。
乙、開立前次受獎年度5月31日後服務時數之績效證明書,並檢附「逐級申請證明文件」(前次得獎之證書影本或表揚手冊內頁影本)做為佐證資料。
3、申請一等徽章及二等徽章者,請檢附前次受獎證明。
歷年表揚手冊皆公告在臺中市志工媒合平台→下載專區 →獎勵表揚→【獎勵表揚】92-112年臺中市志願服務獎 勵及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獎勵表揚手冊。
(四)依據92年8月6日台內中社字第0920072859號函釋規定:志願服務紀錄冊之服務時數登錄,需自完成基礎與該(跨)類別特殊訓練課程,始得開始登錄,未完成基礎、該(跨)類別特殊訓練前之服務時數,不得補登。申請相關獎勵亦按此原則進行申請。